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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H (1998) 台湾的 A 国家原则。国际仲裁法评论,1 (7),第 217-219 页。
摘要第一段:理论上,外国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和相关国内立法在台湾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然而,由于其在国际社会的特殊政治地位,台湾政府很少有机会利用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来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就多边仲裁公约而言,台湾政府仅批准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就双边条约而言,1948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台湾政府与外国之间唯一的双边条约,它为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提供了充分的信任和信誉。1在立法方面,1961年仲裁法包含了唯一规范商事仲裁活动以及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的国内规则。尽管《1961年仲裁法》在1982年和1986年进行了修订,但由于对程序事项设置了太多限制,仍然未能跟上国际商事仲裁的现代趋势。事实上,从那时到今天,国际商事仲裁在台湾几乎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关键字国际商事仲裁;台湾
期刊国际仲裁法评论:第 1 卷,第 7 期
| 状态 | 已发布 | 
|---|---|
| 发布日期 | 31/12/1998 | 
| 发布商 | 斯威特和麦克斯韦 | 
| ISSN | 1367-8272 | 
人数 (1)
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