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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H (2013) 书面仲裁协议 – 什么是书面仲裁协议?.民事司法季刊,32 (1),第 68-93 页。
摘要第一段:本文讨论与《纽约公约》相关的口头仲裁协议问题。正如汤森德曾经说过的那样,“仲裁提供了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而目的就是解决争端。”如果没有国家法院的批准,这一目标将很难实现。幸运的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已有146个签署国签署,该公约的成功吸引了商人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然而,如果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不能启动自愿仲裁。为了实现仲裁协议执行的协调一致,《纽约公约》第二条规定了所有 146 个签署国必须遵守的书面要求。因此,仲裁的书面要求是对所有签署国提出的,并且根据公约,它们有义务承认所有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
关键字仲裁协议;比较法;法国;纽约公约 奖项;新西兰;口头合同;苏格兰
期刊民事司法季刊:第 32 卷,第 1 期
| 状态 | 已发布 | 
|---|---|
| 发布日期 | 31/12/2013 | 
| 网址 | http://hdl.handle.net/1893/11504 | 
| 发布商 | 斯威特和麦克斯韦 | 
| ISSN | 0261-9261 | 
人数 (1)
法学教授